第三百零八章 确定方向
第三百零八章 确定方向 (第2/2页)“我也想不通,连线人都在法庭上为他作证,为他喊冤。家属开始上访,海关缉私局最后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坦诚,是接到线人举报本次走私活动,根据其提供线索。查获该案的。同时表示,线人在提供线索时,虽然多次向海关方面提出要保证海上运输人员即方锐的安全。但海关当时明确表示不能保证。”
小西川之死给韩均留下的印象太深刻,想了想之后面无表情地问:“法院怎么判的?”
这件事太离谱。陆占臣哭笑不得地介绍道:“一审认定无罪,认为其虽有客观上的走私行为,但目的是为了帮助海关查获走私货物获取奖金,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;但判决书同时认定,他雇佣的两名船员当时虽发现是走私货物提出质疑,但在他增加工资后又实施犯罪,构成走私货物罪。”
令他倍感意外的是,韩大教授竟淡淡地说:“一审判决存在很多问题。因为不管在哪个国家,不管按照什么法律,任何机构和个人,包括海关都无权走私,更无权同意任何人,包括线人或线人联系的情报人员可以亲自参与走私活动。
因此,即便是海关同意之下而为的走私活动,也不能改变走私行为的性质。至少在法律上,方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。另外认定他雇佣的两名船员走私,却判他无罪。显失公平。”
“检察院也是怎么认为的,所以抗诉。”
“这说明检察官很公正,并且他是为获取海关缉私局奖金。积极主动雇请人员,并使用自己船只,亲自组织策划并参与走私活动,故意制造出一起走私犯罪案件,其行为不能算举报。”
肖晨雨怎么都想不通,沉默了好一会儿才轻声道:“韩教授,这么判跟过河拆桥有什么区别,这么干以后谁还会为司法部门提供线索?”
韩均笑问道:“是不是感觉对线人不公平?”
“难道不是吗?”
“那为什么不立法保护,而且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天眼最新章节。海关完全可以出具一份有利于他的证明。”
法律不外乎人情,在这个案子上。海关的态度很重要。
陆占臣点头道:“韩教授说得对,检察院是在按法律办。但海关太不地道。居然否认方锐有举报行为。既想查走私立功,又不愿意被指责知法犯法。事先含糊其辞,不告诉人家法律风险。事后过河拆桥,把人家甩一边。”
上半年协助东靖市局破获一起连环杀人案,嫌犯是一个派出所民警的线人。
这层关系无意中给案件侦破制造了困难,嫌犯落网后,市局和分局震怒,要追求民警责任。但处长却明确表示民警没做错什么,并且非常有人情味,最后不了了之,没人再提追究的事。
张祥非常清楚韩大教授的立场,推开车窗,点上根烟问:“陆局,终审是怎么裁定的?”
“终审认定方锐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故意,栈江海关正是根据他的举报才破案的,驳回市检察院的抗诉,维持原判,方锐无罪。”
陆占臣话锋一转:“他被羁押近一年,不仅失去自由,船也被扣押两个月。正常情况下,他那样的船一天可以赚两千多,损失十几万,船长证、身份证件又被扣押了两年多,直到终审认定无罪才归还,导致很长时间无法从事运输,想申请国家赔偿。
但国家赔偿只针对当事人被限制自由时的人身损失,不包括财物等其它经济损失。按照目前的法律即便成功申请到,数额也只有两三万。至于船舶被扣,证件被扣,无法运营这些经济损失,要申请赔偿缺乏依据。”
“他肯定非常恨海关?”
陆占臣反应过来,一脸惊诧地问:“韩教授,您是怀疑他跟命案有关?”
不是怀疑,就是他干的。
韩均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,调出一份海关提供的前科人员资料,把显示器转到他面前:“方海澜,31岁,海澜贸易公司法人,前年3月受客户委托,向香港一家公司订购3台发电设备。签订合同,约定实际成交价格为78万美元另加298万元人民币。
为牟取更大利益,他与香港公司商量,将签订的交易合同书拆分为设备采购合同、发电设备技术服务合同、发电设备佣金合同三个单独的小合同,仅将78万美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向海关申报从香港进口至栈江。
他们将上述三台柴油发动机组交付给客户,并于2012年11月完成安装。海关于2012年12月28日稽查时发现其低报实际成交价格,涉嫌走私,海关缉私局审核发现,上述三台发电机组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55260元,处以90万元罚款。”
身份证信息显示,其户籍所在地与方锐为同一个区、同一个镇、同一村,又都姓方,陆占臣惊问道:“韩处长,您认为他们是同伙?”
“来前我们‘801’的情报研判专家夏莫青副处长,认真分析过这几年的走私案例,发现走私团伙呈现明显家族式走私趋势。家族成员,有亲缘关系,组织严密,反侦察意识强,比传统走私团伙更难破获,我感觉应该查查,看他们到底在做什么,到底跟我们正在侦办的命案有没有关系。”
有方向总比没头绪好,陆占臣毫不犹豫答应道:“行,我这就安排人展开侧面调查。如确实可疑,立即上技术手段。”(未完待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