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百八十章 法庭
第九百八十章 法庭 (第2/2页)“关于省工商局在程序上的瑕疵,上两次调解会议上,我们已经提出了详细的举证,也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。今天,我们更想讨论一下省局的执法依据上的瑕疵。”
“我们现在已经清楚,根据省局出具的执行通知书,省局认为我们将产品注册为‘麸醋’,有违商标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,那就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,图形型号的;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,主要原料,功能,用途,重量,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或者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”
“很遗憾的是,这条法令的前提,是‘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’,并没有说,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,也在这条法律的限定之内。”
“比如商标法第十条关于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里,同样有第八项规定,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”
“但是,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,却继续有效。”
“因此蛮州著名品牌‘蛮州老窖’,其注册商标‘蛮州牌’,在这样的情况下,依旧收到商标法的保护,可以继续使用。”
“而且在‘蛮州’这个带有明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下,又直接冠以‘特曲’,‘头曲’,‘二曲’,‘三曲’加以产品细分。”
“我们来看一看这些名称,特曲,就是好品质特别好的曲酒,头曲,就是头一批蒸馏出来的曲酒酒液,余下以此类推。”
“那么请问,除了‘蛮州’这个市级地名以外,‘特曲’,‘头曲’,‘二曲’,‘三曲’,是不是也属于‘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,主要原料,功能,用途,重量,数量及其他特点,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’?”
“这些名称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,那么我当事人的注册商标,是不是也应该遵循‘蛮州老窖’的首保护原则,予以保护?而不是武断地制止?”
虽然是调解庭,但是这个案子也得到了各方的兴趣,比如省台的法制栏目就在这儿架起了摄相机进行节目的录制。
“我当事人认为控方提出的观点极度偏颇。”省局请来的律师也不是吃素的:“首先我们要理解一点,那就是专利法第十条当中提出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,其后又在规定里说明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,却继续有效的根本原因。”
“我方认为,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法律出台之前,我国已经存在大量以地名冠名的商标案例,且这些商标多数为地方老字号,品牌已经为大众所熟知,已经满足且具备了广大群众关于商标的特殊性和认知。”
“我们同样用蛮州老窖为例,这个商标早在建国之前便已经创立,且在巴拿马博览会拿过大奖,早为全国人民甚至世界所熟知,因此后来制定的法律,不适用于追溯既定事实。”
“这种情况,与周六孃食品有限公司注册‘麸醋’作为产品商标是存在极大区别的。”